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35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均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刑事案例。該批案例分別涉及人臉識別信息、居民身份證信息、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手機驗證碼等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性質,對于明確類案裁判規則,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指導性案例192號《李開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以及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人臉識別信息,情節嚴重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等規定定罪處罰。
指導性案例193號《聞巍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明確了居民身份證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臉識別信息、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多種個人信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
指導性案例194號《熊昌恒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明確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后,非法制作帶有公民個人信息的社交媒體賬號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案例還明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權等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理由,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利用,改變了公民公開個人信息的范圍、目的和用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處理,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指導性案例195號《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服務提供者專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碼的數字、字母等單獨或者其組合構成的驗證碼具有獨特性、隱秘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法〔2022〕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李開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四個案例(指導性案例192-195號),作為第35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6日
指導性案例192號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臉識別/人臉信息
裁判要點
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以及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備獲得法律、相關部門授權等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軟件程序等方式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等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開祥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竊取安裝者相冊照片功能的手機“黑客軟件”,打包成安卓手機端的“APK安裝包”,發布于暗網“茶馬古道”論壇售賣,并偽裝成“顏值檢測”軟件發布于“芥子論壇”(后更名為“快貓社區”)提供訪客免費下載。用戶下載安裝“顏值檢測”軟件使用時,“顏值檢測”軟件會自動在后臺獲取手機相冊里的照片,并自動上傳到被告人搭建的騰訊云服務器后臺,從而竊取安裝者相冊照片共計1751張,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臉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100余條。
2020年9月,被告人李開祥在暗網“茶馬古道”論壇看到“黑客資料”帖子,后用其此前在暗網售賣“APK安裝包”部分所得購買、下載標題為“社工庫資料”數據轉存于“MEGA”網盤,經其本人查看,確認含有個人真實信息。2021年2月,被告人李開祥明知“社工庫資料”中含有戶籍信息、QQ賬號注冊信息、京東賬號注冊信息、車主信息、借貸信息等,仍將網盤鏈接分享至其擔任管理員的“翠湖莊園業主交流”QQ群,提供給群成員免費下載。經鑒定,“社工庫資料”經去除無效數據并進行合并去重后,包含各類公民個人信息共計8100萬余條。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由,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李開祥對起訴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開祥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建議對被告人李開祥從輕處罰,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另辯稱,檢察機關未對涉案8100萬余條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核實確認。
裁判結果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以(2021)滬0120刑初82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開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判決李開祥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刪除“顏值檢測”軟件及相關代碼、刪除騰訊云網盤上存儲的涉案照片、刪除存儲在“MEGA”網盤上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并注銷侵權所用QQ號碼。一審判決后,沒有抗訴、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利用涉案“顏值檢測”軟件竊取的“人臉信息”是否屬于刑法規制范疇的“公民個人信息”。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臉信息”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顏值檢測”黑客軟件竊取軟件使用者“人臉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依法應予懲處。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人臉信息”與其他明確列舉的個人信息種類均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特征?!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列舉了公民個人信息種類,雖未對“人臉信息”單獨列舉,但允許依法在列舉之外認定其他形式的個人信息?!督忉尅分袑駛€人信息的定義及明確列舉與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中有關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一致,即將“可識別性”作為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強調信息與信息主體之間被直接或間接識別出來的可能性?!叭四樞畔ⅰ睂儆谏镒R別信息,其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人臉與自然人個體一一對應,無需結合其他信息即可直接識別到特定自然人身份,具有極高的“可識別性”。第二,將“人臉信息”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遵循了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民法等前置法將“人臉信息”作為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和具體種類,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將“人臉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保護范疇,侵犯“人臉信息”的行為構成侵犯自然人人格權益等侵權行為的,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刑事責任。第三,采用“顏值檢測”黑客軟件竊取“人臉信息”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可罰性。因“人臉信息”是識別特定個人的敏感信息,亦是社交屬性較強、采集方便的個人信息,極易被他人直接利用或制作合成,從而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引發侵害隱私權、名譽權等違法行為,甚至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社會危害較大。被告人李開祥操縱黑客軟件偽裝的“顏值檢測”軟件竊取用戶自拍照片和手機相冊中的存儲照片,利用了互聯網平臺的開放性,以不特定公眾為目標,手段隱蔽、欺騙性強、竊取面廣,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需用刑法加以規制。
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認定依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采用了抽樣驗證的方法,隨機挑選部分個人信息進行核實,能夠確認涉案個人信息的真實性,被告人、辯護人亦未提出涉案信息不真實的線索或證據。司法鑒定機構通過去除無效信息,并采用合并去重的方法進行鑒定,檢出有效個人信息8100萬余條,公訴機關指控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客觀、真實,且符合《解釋》中確立的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具體數量的認定規則,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李開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李開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李開祥非法獲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侵害了眾多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曉杰、管玉潔、高曄濤)
指導性案例193號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信息
裁判要點
居民身份證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臉識別信息、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多種個人信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證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聞巍(時任上海好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總監)經事先聯系,與微信、QQ名為“發樂”、“來立中”、“我怕冷風吹”等人約定,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為上述人員批量注冊激活該公司“愛球錢包”APP應用的“中銀通·魔方元”聯名預付費卡,并從上述人員處通過利用微信、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旭東從該網盤鏈接中下載至移動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間,被告人朱旭東在被告人聞巍離職后,負責上述聯名預付費卡的批量注冊激活工作,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繼續從“發樂”、“來立中”、“我怕冷風吹”等人處通過利用微信、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并存儲于其百度網盤內,后下載至其電腦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旭東與張坤(另案處理)經事先用微信聯系,朱旭東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以上述相同方式從張坤處通過利用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并存儲于其百度網盤內,后下載至其電腦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江濤通過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并轉存在其百度網盤賬號內,同時將數據分多次轉賣給張坤,分多次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19600元。
經核實,從被告人聞巍“ErnieGullit”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10000余組,從被告人朱旭東“zhuxudn”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3000余組,從張坤分享給朱旭東的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41654組,從被告人張江濤的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60101組。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聞巍、朱旭東、張江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聞巍及朱旭東的辯護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種類應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普通信息范圍,并非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特定信息種類范圍,故根據現查獲的數量,尚未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滬0109刑初95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聞巍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朱旭東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江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繳沒收。宣判后,被告人聞巍、朱旭東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滬02刑終10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證信息是否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訊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款第五項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即,如果認定涉案居民身份證信息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條以上個人信息即可認定“情節嚴重”,五千條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實際居住地址或者名義戶籍地址,無論何者,均與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存在十分緊密而又重要的聯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將對公民個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為精準實施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故理應予以重點保護,從舉輕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釋原則出發,其重要性也應高于作為公民臨時性、過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應被認定為《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所規定的信息種類。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除包含戶籍地址信息外,還是公民的姓名、人臉信息、唯一身份號碼等信息的綜合體,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證件,在信息網絡社會,居民身份證信息整體均系敏感信息,可用來注冊、認證、綁定網絡賬號。公民的人臉信息、身份號碼、姓名、地址信息結合后所形成的公民個人信息具備唯一性,可與公民個人精準匹配,并可誘發公民其他個人信息的進一步泄露,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侵害極大,應將居民身份證信息整體認定為涉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一審、二審法院雖認定思路和認定標準不同,但結論一致,認定一審法院對聞巍、朱旭東的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結合其犯罪手段、情節所作量刑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張松、白楠、張鵬飛)
指導性案例194號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微信號/社交媒體賬號/非法獲取/合理處理
裁判要點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已注冊但未使用的微信賬號等社交媒體賬號,通過具有智能群發、添加好友、建立討論群組等功能的營銷軟件,非法制作帶有公民個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動的微信賬號等社交媒體賬號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備具有法律授權等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理由,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利用,改變了公民公開個人信息的范圍、目的和用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處理,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熊昌恒邀集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一起從事販賣載有公民個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動的成品微信號的經營活動,因缺乏經驗,在此期間獲利較少。為謀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共同出資在網上購買了一款名叫“微騎兵”的軟件(一款基于電腦版微信運行擁有多開、多號智能群發、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營銷軟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號予以販賣。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在逃)投入5萬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昌恒投入2萬元(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分別投入一定數量的電腦及手機(分別占股百分之十),被告人范佳聰未投資(占股百分之五),另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開支。后結伙共同購置辦公桌、電腦、二手手機等物品,租賃江西省豐城市河洲街道物華路玲瓏閣樓,掛牌成立了“豐城市昌文貿易公司”。由秦英斌負責對外采購空白微信號、銷售成品微信號。被告人熊昌恒負責公司內部管理,并負責聘請公司員工。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范佳聰與聘請的公司員工均直接參與,用“微騎兵”軟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號。制作好的成品微信號通過秦英斌高價賣出,從中非法獲取利益。
2021年1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范佳聰與秦英斌結伙,在販賣成品微信號的同時,通過網上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求職信息(含姓名、性別、電話號碼等公民個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將求職人員的信息分發給公司工作人員。以員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職人員的微信號,賺約10元不等傭金的獎勵方法,讓員工謊稱自己是“公共科技傳媒”的工作人員,并通過事先準備好的“話術”以刷單兼職為理由,讓求職者添加“導師”的微信,招攬被害人進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當受騙。
經營期間,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強、范佳聰與秦英斌在支付工資及相關開支后,其獲得的分紅款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按各自所占股份份額予以分配。具體獲利數額如下:被告人熊昌恒5.8萬余元,被告人熊昌林2.9萬余元、被告人熊恭浪2.9萬余元、被告人熊昌強2.9萬余元、被告人范佳聰1.45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贛0981刑初37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熊昌恒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熊昌林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熊恭浪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熊昌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范佳聰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被告人范佳聰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5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熊昌恒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8萬元、被告人熊昌林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萬元、被告人熊恭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萬元、被告人熊昌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結伙出資購買空白微信號和一款智能群發、加人、拉群的營銷軟件,以及通過網絡購買他人求職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號出售或者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并從中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不愿該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如屬于公民隱私類信息或泄露后可能會產生極其不良后果的信息,不僅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也為網絡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幫助,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微信不僅作為一種通訊工具,同時還具備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號和手機實名綁定,與銀行卡綁定,和自然人一一對應,故微信號可認為是公民個人信息。
被告人違法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并從中獲利,違背了該信息公開的目的或者明顯改變其用途,該信息被進一步利用后危及個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權利人同意及授權的前提下,非法獲取他人微信號并轉賣牟利,或者非法處理已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使他人個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風險,并從中獲取巨額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權利,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躍華、胡一波、李鸞芳)
指導性案例195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驗證碼/出售
裁判要點
服務提供者專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碼的數字、字母等單獨或者其組合構成的驗證碼具有獨特性、隱秘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驗證碼及對應手機號碼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羅文君了解到通過獲取他人手機號和隨機驗證碼用以注冊新的淘寶、京東等APP賬號(簡稱“拉新”)可以賺錢,其便與微信昵稱“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愛誰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偉80后的見證”(身份不明)等專門從事“拉新”的人聯系?!坝朴?41319”等人在知道羅文君手里有許多學員為電信員工,學員可以直接獲取客戶的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等資源時,利用羅文君擔任電信公司培訓老師的便利,約定由羅文君建立、管理、維護微信群,并在群內公布“拉新”的規則、需求和具體價格;學員則根據要求,將非法獲取的客戶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發送至群內;“悠悠141319”等人根據發送的手機號及驗證碼注冊淘寶、京東APP等新賬號。羅文君可對每條成功“拉新”的手機號碼信息,獲取0.2-2元/條報酬;而學員以每條1至13元不等的價格獲取報酬,該報酬由羅文君分發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內公布的價格發送給學員。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羅文君利用株洲聯盛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淥口手機店、中國移動營業廳銷售員瞿小珍和謝青、黃英、賀長青(三人均已被行政處罰)等人的職務之便,非法獲取并且販賣被害人彭某某、譚某某等個人信息手機號碼和隨機驗證碼給“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羅文君獲利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獲利9266.5元。
案發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繳違法所得9926.5元,羅文君已退繳違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羅文君、瞿小珍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另查明,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即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檢察院系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
裁判結果
湖南省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羅文君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機1臺、華為P30Pro手機1臺,予以沒收,依法處理。被告人羅文君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瞿小珍違法所得人民幣9266.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羅文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當,均應以主犯論。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應從重處罰;羅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均系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手機號和驗證碼不屬于個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體損失的辯護意見。經查,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電話號碼等;驗證碼系專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的獨一無二的數字組合,且依規不能發送給他人,證明驗證碼系具有識別、驗證個人身份的通信內容,即二者均為能識別自然人身份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體損失為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羅文君沒有自行提供手機號和驗證碼。經查,羅文君不僅糾集瞿小珍等人“拉新”,還專門設立了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通訊群組,并因此獲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該意見不予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對羅文君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羅文君不適用緩刑,故該意見不予采納。但其提出羅文君其他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瞿小珍辯護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節。經查,瞿小珍提供了羅文君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應當交代的、與本人犯罪事實有關聯的事實,不構成立功,故該意見不予采納。其提出的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二被告對侵權行為均無異議,且均表示愿意公開賠禮道歉,以及永久刪除涉案個人信息,故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予以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欣、周曉玲、賴國清、劉智群、劉云、袁水蓮、曹玉婷)
致力于通過常州律所的專業協同、內外部資源整合及服務的創新引領,提供綜合法律服務解決方案,為客戶創造超預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