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常州翠湖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湖公司)依法取得了面積為390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且隨后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述國有土地使用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有常州市翠竹新村81-1幢房屋一棟,但翠湖公司不擁有任何一套房屋產權。
2013年10月14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作出常天征(2013)1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書,征收范圍即包含了翠湖公司受讓的土地,上述翠竹新村81-1幢房屋也在規定的征收范圍之內。
2015年4月15日,常州市天寧區政府作出(2015)常天征補字第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認為在征收決定書確定的征收范圍內,與翠湖公司相關聯的翠竹新村81-1幢房屋屬于被征收房屋,翠湖公司也是被征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大于房”的相關規定,委托房地產評估公司對翠湖公司的國有土地進行了評估。并且直接做出了按比較低的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的決定。
辦案經過:
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后,當事人翠湖公司非常焦急,這意味著政府能以較低的補償價格強制執行征收它的土地。這如同一把利劍,時刻懸在當事人的頭上。
有鑒于此,本所律師在接受代理后,針對整個征收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決定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書。
在復議過程中,律師一一指出本次征收的違法之處:一、本次征收決定違法,雖然政府打著舊城區改建公共利益的旗號,實際上是為了房地產開發,與民爭利。二、將當事人受讓的土地面積人為縮?。ㄐ∮跈嘧C面積)。三、最為重要的是適用法律完全錯誤,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以上可以明確,該條例調整是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征收補償法律關系,而不是與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紛爭。當事人只是土地使用權人,在被征收范圍并沒有其所有房屋可供征收。也就是說當事人根本不是該條例所稱的被征收人,政府也不能作出所謂的征收補償決定。四、退一萬步說,即便政府可以征收,也不能剝奪當事人對征收方案的選擇,直接做出貨幣補償的決定。
最終,常州市人民政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作出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點評: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律師對事實的全面把握、對相關法律的準確理解和闡釋,尤其是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確運用。在復議過程中,律師面對政府的種種說法一一進行反駁,始終以法律規定為基礎,將這場權益之爭的主動權逐漸掌握在我方手中。該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復議取得成功,打破了公權力不可戰勝的神話,證明了“民告官”不是徒勞無功的。同時,對于本案的當事人來說,也避免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低價征收的風險。
作為律師,只要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即便前路有太多障礙,也必將為了公平和正義而永不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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