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詐騙案,本案具有典型性,是區別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典型案例。
楊奕文律師接受案件起,就始終堅持當事人無罪,并做了大量工作,從取保候審,到精神病鑒定,到取得無罪結果,可謂用盡全力。
最終,本案當事人無罪。同時,本案案例已經入選《精彩辯護人》一書。
案例評析:摘自《精彩辯護人》
來自兩位父母的求助
2018年年中的一天,我和平時一樣一早來到單位準備開始一天的工作。到了辦公室,泡了一杯茶,打開辦公桌旁的玻璃窗,樓下車輛的疾馳聲、早餐車旁的人流聲、老年大學的喧嘩聲通過窗戶縫傳進來,一個美好的清晨。按當天的計劃,打開電腦,開始其他案件的閱卷工作。
沒過一會,律所接待人員敲響了辦公室的門,和我說有當事人找我,在辦公室對面的接待室等我。正好奇當日沒有預約客戶,也沒有接待計劃,兩名當事人便走到我辦公室門口,“楊律師,我們是慕名而來的,請您救救我的兒子”,那位樸素的母親操著北方口音看著我,邊上站著一位拖著旅行箱的男子,猜想應當是孩子的父親。
在接待室坐下后,我給兩名父母泡了杯茶,開始詢問他們事情經過和涉案事由。從兩位的口中我初步得知,他們的兒子在天津購買了一輛二手叉車,到常州來販賣,后來被常州公安抓了,現在已經被刑事拘留,被羈押在常州市看守所,其他案件信息不得而知。職業的嚴謹性告訴我,這么少的案件信息是很難對案件做出法律判斷的,也無法判斷案件走向,更不要說預測最后的結果了,于是會見變成了第一項工作。我和當事人父母解釋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和特點后,雙方隨即簽署了委托協議,我正式開始辦理這樁案件。
初步判斷本案不構成犯罪
和看守所預約后,帶著會見手續順利會見到了犯罪嫌疑人陳某,一個二十多歲的天津小伙,我介紹了我的身份和委托情況,我們便開始交流案件內容。從交談中可見他的口齒不是很流利,我只能慢慢的發問,來引導他把案件事實說清楚。
會見中得知案件的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陳某于 2018年4月從李某處以人民幣15000余元的價格購得假冒“合力牌”的二手叉車1輛,該車為報廢車,但可以行駛,同時陳某從網上購買虛假的銘牌和發票,并將銘牌張貼在叉車上,后將該叉車通過物流運輸到本市鄒區鎮凌家塘市場附近銷售。后犯罪嫌疑人陳某在58同城發布二手叉車銷售信息,沒有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豐昆”的身份與被害人周某達成買賣叉車的合意,雙方加了微信,陳某把車輛及銘牌等基本信息發送給周某,并約定了驗車時間和地點,周某驗車后知道該叉車有問題,但自稱可以修理,并對驗車結果滿意,經過雙方協商價格,陳某以人民幣 26500元的價格將該叉車銷售給被害人周某。周某開走車輛后,陳某害怕周某以車輛質量問題找麻煩,于是把周某拉黑,后周某確因車輛問題找過陳某,但發現陳某已經聯系不到,意識到自己被騙,去公安機關報案,本案案發。
對照本案的基本情況和陳某涉嫌的罪名,我初步判斷本案屬于經濟糾紛的范疇,公安機關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并偵查是不合理的,也有插手經濟糾紛之嫌,犯罪嫌疑人雖然有虛構身份的事實,但由于雙方進行了驗貨過程,并不存在陳某隱瞞車輛性能和質量的情況,故我對最終案件的走向持樂觀態度。但由于本案還處于偵查階段,辯護人也無法接觸本案證據,我只能在相信當事人的陳述是真實的基礎上做出預測,但刑事案件都是需要一個過程,對于最后的結果一定要百分努力并不斷爭取。
提出精神病鑒定申請,取得取保候審結果
在會見陳某時,我發現陳某口齒確實不流利,并且眼神時而飄忽,我的第一反應是陳某可能有精神病史。于是詢問了陳某是否有精神疾病的情況,陳某做出了否認的回答。
會見結束后,我回到辦公室,將陳某的父母約到單位交流、告知案件的基本內容,并向兩位做出了涉案罪名的解釋工作,并告知了我對案件的基本判斷,也告知兩名父母這段時間我們的工作內容和刑事案件程序性流程的特點。在此過程中,因為職業敏感性,我一直覺得陳某精神確實不正常,于是隨口問了陳某父母其是否患過精神類疾病,果然有收獲。陳某父母說,陳某之前確患有精神分裂癥,也進行過治療,現在看起來治好了,但究竟有沒有治好、還會不會發病,他們也不確定。于是,我讓他們早點趕回天津老家,看是否能夠找到病例或者讓治療過的醫院提供治療清單,提供初步證據證實陳某的病史,以便向公安機關提出精神病鑒定申請。
兩天后,我接到了被告父母從天津郵寄的病歷資料,連同之前已經寫好的精神病鑒定申請書,向偵查機關承辦人員預約時間提交上述申請。偵查機關承辦人員接待了我,看了病例后,和我說“楊律師,如果不是你提出來,我們都沒發現這個人可能有精神病,對于你的申請我們肯定會去鑒定”。
經過一周的等待,從偵查機關處得知,經過司法鑒定,陳某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病史,而且沒有痊愈。這一情節的確定,無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最后走向,還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情節認定,均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鑒定結果做出后,由于拘留時間快要屆滿,事不宜遲,我立馬制作了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申請書,著重分析了我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判斷,再一次預約偵查人員要求當面提交該份取保申請。由于有之前提交鑒定申請時接觸的基礎,這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的過程也非常順利,我與偵查人員交談融洽,明確表達了我對該案應當定性為經濟糾紛的觀點,請求偵查人員本著不辦錯案、不盲目提捕、嚴謹對待案件的司法精神,能夠采納辯護人的申請意見,先變更被告人的羈押措施。
經過焦急的等待,在拘留時限屆滿的最后一天,偵查機關經過通案,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申請意見,變更犯罪嫌疑人陳某的羈押措施為取保候審。我還記得嫌疑人辦理完取保候審手續,走出派出所,他和父母擁抱在一起的那一瞬間,為了這一刻的相聚,我們刑辯律師無論花多少努力,做多少工作,都是值得的。
訴至檢察院,爭取無罪結果
取保候審期間,我們的工作并沒有停止,陸續向偵查機關送達了兩份法律意見書,說明該案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陳某刑事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偵查機關也本著嚴謹的態度繼續偵查該案,沒有立即將本案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并保持和辯護人的溝通工作。
經過半年時間,偵查機關由于把握不準該案罪與非罪的界限,將案件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人第一時間聯系檢察院進行閱卷工作。拿到案卷進行閱卷后,辯護人更加相信本案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辯護人根據全案證據,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法律意見:
一、陳某不存在刑事欺詐行為。
首先、陳某在事前的要約邀請行為不是刑事欺詐行為。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要約邀請行為,目的是為了讓有意愿購買者向自己發出邀約,不是最終達成合同的必要條件,只是一種合同簽訂前的預備行為。同時,要約邀請有一定的引誘性,如在此過程中行為人夸大了事實,也不能認定為民事欺詐,因為該行為作為一種預備手段,并非承諾,更不會造成違約。
其次、陳某與被害人相約看車的過程中,也不存在刑事欺詐行為。
證據顯示,買方只要求該車不存在經濟糾紛,其他并無要求。買方驗車后啟動了該車,也對該車輛動過手腳的情況有所了解,對于該車輛合格證、發票為假也有判斷懷疑,在此情況下依舊選擇購買,只要求陳某保證該車不存在經濟糾紛,因此陳某沒有欺詐行為。
最后、陳某隱瞞真實身份的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刑事欺詐。
陳某偽造其他身份來簽署的合同,至多是履行合同瑕疵或者是民事欺騙行為,不可能構成刑事詐騙。相反,陳某在本案中即使使用虛假的身份,但并不實質上影響合同能否履行,因此陳某隱瞞真實身份的行為不必然構成刑事欺詐。
二、陳志學的行為不屬于詐騙罪中的“隱瞞真相”。
首先、陳志學并沒有隱瞞涉案車輛為二手車的本質,對該車輛的質量也未做出保證。
其次、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看,犯罪嫌疑人也并無隱瞞真相。
最后、涉案車輛是否為報廢車,并無證據證明。
三、害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與詐騙罪中的交付行為有明顯區別。
首先、被害人的目的僅是購買叉車,該叉車的品牌是否能直接影響被害人的購買意愿,證據無法證明。
其次、受害人明知該車輛存在問題而選擇購買,并不是詐騙罪中的錯誤認識。
最后、涉案車輛符合合同約定,被害人基于此交付財物,并無錯誤認識。
綜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涉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但也僅應當認定為經濟糾紛,不能擴大刑法的適用范圍。
該份書面意見提交給檢察院承辦人員后,辯護人經常與承辦人員溝通案件進程,詢問程序進展,檢察官也不厭其煩地與辯護人交流案件內容。在此期間,辯護人又通過案例檢索的方式向檢察院提供了兩份類似的無罪判決書,將判決理由一一向檢察院列明,并映射到本案中說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無罪,希望檢察院能夠充分采納,給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最終獲得絕對不起訴結果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偵查機關兩次退查該案,一方面確實說明檢察院在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確實存在證據鏈缺失的問題,一方面也說明檢察院在罪與非罪面前,的確采取了極為嚴謹的態度,在衡量案件細節,討論案件定性,遲遲不能做出案件定性認定的狀態。
同時,由于兩次退查的時間過于漫長,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包袱特別重,經常打電話給辯護人詢問案件進展。我們作為刑事律師,深深地明白一個刑事案件附加在嫌疑人身上意味著什么,嫌疑人的自由隨時有可能受到限制,甚至隨時被羈押,任何一個人在刑罰面前都是備受煎熬的,只能依靠辯護人據理力爭才可以獲得最好的結果。
經過漫長的程序,最后一次審查起訴期限也快屆滿了,在這之前,我又聯系了承辦人溝通和詢問案件結果,承辦人依舊沒有做出決定,并告訴我,審限的最后一天會做最后的決定,對我和嫌疑人陳某來說,只有等待最后一刻的發生。
然而,一切等待都是值得的,審查起訴期限的最后一天下午,我終于接到了檢察院承辦人員的電話,告訴我檢察院決定對該案不起訴了,不起訴文書將通過郵寄的方式寄給我。于是,我又詢問了承辦人,本案是哪種不起訴方式,是絕對不起訴還是酌定不起訴。檢察院回復,本案是絕對不起訴,這就意味著被告人是不構成詐騙罪的,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就是無罪案件。
得知這個消息,我的心理既平靜又興奮,因為這個結果早就在我的預料之內,但得知這個確切的結果,又是絕對不起訴結果后,興奮之情溢于言表。嫌疑人得知這個結果后,也高興壞了,心理的包袱終于落地了,獲得了真正的自由,不會再因此追究其任何刑事責任了。
檢察院對本案的高水平不起訴認定
檢察院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對該案的法律評價: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被不起訴人陳某購進假冒“合力牌”的二手叉車后進行銷售,雖存在將廢舊產品、質量低劣的產品冒充新的產品、質量較高的產品的“以次充好”行為,但具有真實的交易意圖和交易行為,且交易標的物具備種類物的通常功能、使用價值,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不起訴人陳某的行為更符合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屬想象競合,應根據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定罪,但均未達到追訴標準。
這種份不起訴認定,水平確實很高,體現了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法律共同體之間的聯系更加充分、對法律的理解更加透徹、適用法律更加嚴謹。同時,本案體現的是辯護人與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之間的良性互動、相互理解、相互傾聽,實現的是司法正義,體現的是刑法的謙抑性和期待可能性。說明,不是每個行為都一定要認為涉及刑事犯罪,更不需要用最嚴格的刑事手段來打擊,不然必定造成刑法的濫用。
的確,每一個刑事案件的辦理都關乎著他人的人身和自由,我們作為刑事律師,接受的每一個案件都更要百分努力,才可以獲得最好的結果。
承辦律師:
楊奕文律師,江蘇(常州)樂天律師事務所,樂天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主任,常州市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律師人才庫律師。執業8年以來,專業辦理刑事案件,近幾年辦理了大量具有全國性、全省性影響力案件和大量無罪、輕罪、改判案件,作風嚴謹,思維敏捷,受到案件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致力于通過常州律所的專業協同、內外部資源整合及服務的創新引領,提供綜合法律服務解決方案,為客戶創造超預期價值